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1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之監查員,其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大專理工科系畢業。

二、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中級以上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證明。

三、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訓練證明。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系統六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五、銲接技術、品質保證各三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等工業規章合計 六十小時以上之相關訓練。

七、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之材料、檢測作業、銲接作業、運轉期間測試作 業等工業規章合計一百小時以上之訓練。

八、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監查作業一年之在職訓練,或動力鍋爐或壓力容 器設計、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相關之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