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 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其通報方式及內容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附件四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 一、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 二、任何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安全構成 實質威脅或嚴重阻礙核子反應器設施人員執行安全運轉者 ( 例如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暴徒攻擊、毒氣洩漏、放射 性物質外釋等) 。 三、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狀況。 四、有下列與民眾或設施內員工安全與健康有關情事之一者: (一) 違反游離輻射防護法或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將放 射性物質或放射性廢棄物移出設施外。 (二) 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三) 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在設施內吊運過程中發生意外。 (四) 核子燃料、輻射源或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五) 人員死亡或工安事故造成人員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五、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六、已發布新聞或通知相關機關之事件,且該事件對民眾或設施 內人員健康及安全有影響。 七、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所列狀況。

第10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 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但該附件第四點第五款及第六點,不在 此限。

前項報告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