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總則 ( 93 年 05 月 0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危害:指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劣化,而顯著降 低對民眾健康及安全之保障。

二、運轉技術規範:指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運轉應遵守之技術規範,其內 容包括: (一) 安全限值及安全系統設定值。 (二) 運轉限制條件。 (三) 偵測試驗要求。 (四) 設計特性。 (五) 行政管理。

三、特殊安全設施:指附件一所定用以防止、限制或減少事故時放射性物 質外釋之設備及系統。

四、強制停止運轉、解聯:指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 不正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運轉、解聯,以進行檢修或改正,無法延 至星期六零時以後執行者。

附件一 特殊安全設施 一、圍阻體隔離系統 二、圍阻體熱移除及洩壓系統 三、爐心隔離冷卻系統 (沸水式) 四、備用氣體處理系統 五、圍阻體可燃氣體控制系統 六、主控制室緊急通風系統 七、燃料廠房緊急通風系統 八、緊急爐心冷卻系統 九、輔助飼水系統 (壓水式) 十、主蒸汽管安全/釋壓閥 (沸水式) 十一、調壓槽安全閥及動力釋壓閥 (壓水式) 十二、緊急柴油發電機系統 十三、備用硼液控制系統 (沸水式) 十四、預期暫態未急停及反應器再循環跳脫系統 (沸水式) 十五、飼水穿越器正壓封水系統 (沸水式) 十六、安全相關系統或組件之緊要冷卻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