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安全危害:指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劣化,而顯著降
低對民眾健康及安全之保障。
二、運轉技術規範:指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運轉應遵守之技術規範,其內
容包括:
(一) 安全限值及安全系統設定值。
(二) 運轉限制條件。
(三) 偵測試驗要求。
(四) 設計特性。
(五) 行政管理。
三、特殊安全設施:指附件一所定用以防止、限制或減少事故時放射性物
質外釋之設備及系統。
四、強制停止運轉、解聯:指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
不正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運轉、解聯,以進行檢修或改正,無法延
至星期六零時以後執行者。
附件一 特殊安全設施
一、圍阻體隔離系統
二、圍阻體熱移除及洩壓系統
三、爐心隔離冷卻系統 (沸水式)
四、備用氣體處理系統
五、圍阻體可燃氣體控制系統
六、主控制室緊急通風系統
七、燃料廠房緊急通風系統
八、緊急爐心冷卻系統
九、輔助飼水系統 (壓水式)
十、主蒸汽管安全/釋壓閥 (沸水式)
十一、調壓槽安全閥及動力釋壓閥 (壓水式)
十二、緊急柴油發電機系統
十三、備用硼液控制系統 (沸水式)
十四、預期暫態未急停及反應器再循環跳脫系統 (沸水式)
十五、飼水穿越器正壓封水系統 (沸水式)
十六、安全相關系統或組件之緊要冷卻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