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 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 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