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3 年 04 月 14 日)
第2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 (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 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