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 年 01 月 24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 之:

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

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