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 年 01 月 24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 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彙整,舉行聽證,並於三十日內作 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