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 年 01 月 24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 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 管機關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