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7 年 01 月 24 日)
第10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申請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
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
一、相關主管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 (構) 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