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8 年 04 月 13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 之: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

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

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