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 98 年 04 月 13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 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彙整,舉行聽證,並於三十日內 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