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附則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34-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 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