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25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 務十六小時以上。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 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