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23條
參加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 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 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