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20條
曾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 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 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 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