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

三、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如附件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