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 98 年 04 月 17 日)
第9條
輻射安全證書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輻射安 全證書:

一、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所附之各項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輻射安全證書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者。

三、因執行業務犯本法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之罪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輻射安全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