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103 年 09 月 19 日)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經鐵路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用車廂運送。

二、由訓練合格人員押運,並攜帶交運文件、物質安全資料表、輻射偵檢 設備、通訊設備、意外事件處理裝備及運送計畫。運送列車停靠車站 時,押運人員應下車監視。

三、放射性廢棄物持有人應將運送有關資料先行通知運送人,並視需要協 調各預定停靠站之警察機關,協助戒護。

四、列車抵達目的站時,應在輻射防護人員監視下提貨,除遇不可抗拒因 素外,不得逕行進庫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