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103 年 09 月 19 日)
第5條
放射性廢棄物包件除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申請專案核定運送外,運 送時運送工具外表面之最大輻射劑量率,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 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毫西弗;駕駛座及載人座,不得大 於每小時○.○二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