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103 年 09 月 19 日)
第17條
適用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放射性廢棄物,其運作涉及運送者,託運人或 經營者於申請時,應另檢附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 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