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103 年 09 月 19 日)
第16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

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廢棄方式及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