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 103 年 09 月 19 日)
第15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之轉讓許可,應填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並檢附主 管機關核發予受讓人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之設施證明文 件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轉讓用途、核種活度及其包裝。

二、轉讓契約之有效期限及預定轉讓期日。

三、轉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