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 97 年 10 月 23 日)
第5條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以下簡稱檢證機構)應負責下列檢證作業之 執行:

一、建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及品質保證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及 經營者之檢查或稽查。

二、得接受經營者之委託,提供技術評估及允收準則。

三、依照經營者同意之採購文件,接受委託執行檢證,並對委託者負責。

四、有效管制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之檢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