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 97 年 10 月 23 日)
第4條
經營者參加國際性核能採購品保組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得直接向合 格廠商採購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或委託執行檢證作業,但仍應負責執行下列 作業,並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

一、確認向合格廠商名單內之供應廠商採購取得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其 特性與原核能級產品零組件之關鍵特性相當,可等同核能級產品零組 件使用。

二、確認由合格廠商名單內檢證服務機構執行之檢證作業,確實依據檢證 作業程序執行檢證。

三、應每年定期檢討審查更新合格廠商名單。相關資料,應保存至核子反 應器設施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