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附則 ( 97 年 01 月 10 日)
第20條
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 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