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總則 ( 97 年 01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換裝核子燃料:指於核子反應器爐心中進行燃料更換、佈局等作業。

二、大修:指核能機組依預定計畫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結構 、系統及組件之檢查、維修、測試與改善等作業。

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備,使核子反應器由未達臨界狀態趨向臨 界狀態至機組併聯,及其後之功率提升過程。

四、臨界:指含可分裂核子燃料之體系,當其燃料分裂所釋出之中子數目 正好等於被吸收及逸出該體系的數目時之狀態。

五、可靠度一級設備:指不屬於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其故障將引 起即刻跳機,或故障之修復需停機十天以上,或其功能之喪失將造成 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運轉嚴重困難者。

六、品質不符案件:指核能機組結構、系統及組件之特性、文件或作業程 序之缺陷,使其品質變為不能接受或不能確定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