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機組大修 ( 97 年 01 月 10 日)
第7條
經營者應於預定執行核能機組大修之三十日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機組 大修計畫,並於預定執行核能機組大修之十日前,檢送稽查計畫,報請主 管機關審查:

一、大修時程及排程說明。

二、核安管制計畫。

三、大修工作項目。

四、營運期間檢測及測試工作項目。

五、品質查證方案。

六、輻射曝露合理抑低計畫。

前項稽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分組稽查項目。

第一項第三款之大修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

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

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

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

大修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內容,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