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機組大修 ( 97 年 01 月 10 日)
第16條
經營者應於核能機組大修初次併聯日起五個月內,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大 修初次併聯後三個月內設備故障情形檢討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故障檢討及改善方案 。

二、設備故障請修單件數及故障分類統計分析。

三、最近五次機組大修初次併聯後三個月內請修單件數與各項結構、系統 及組件請修單件數之趨勢分析。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