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機組大修 ( 97 年 01 月 10 日)
第11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併聯前,檢送 載明下列事項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 ,機組始得併聯:

一、大修計畫內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 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臨界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 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臨界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經營者申請臨界時之承諾事項及主管機關要求事項辦理情形。

前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大修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大修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大修作業分組稽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