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總則 ( 97 年 10 月 22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溫方法處理放射性廢棄物 。
二、盛裝容器:指用於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容器。
三、檢整: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 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裝或重新固化包裝之作業。
四、安定化處理:使放射性廢棄物達到物理狀態及化學性質均穩定之處理 。
第2-1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及貯存作業,應符合輻射安全防護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