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總則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化包裝:指將廢棄物轉化為較穩定之固化體及封裝廢棄物於容器內 ,使廢棄物包件之操作,適於裝卸、運送、貯存及處置。

二、溶出指數:指放射性核種從廢棄物固化體溶出之指標。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低放處置設施):指用來處 置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土地、建物、結構體及設備。

四、多重障壁:指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用以遲滯放射性核種之溶出、洩 漏、遷移之廢棄物固化體、盛裝容器、緩衝與回填材料、工程結構物 ,以及地層等工程和天然障壁之多重組合。

五、處置管制地區:指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邊界範圍內之地表及其地下 區域,管制地區須以適當標誌標示處置設施邊界。

六、高完整性容器:指可維持至少三百年結構完整並阻絕放射性核種外釋 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