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8條
低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 ,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