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低放處置設施之場址及設計要求 ( 101 年 07 月 09 日)
第7條
低放處置設施場址,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活動斷層或地質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二、地球化學條件不利於有效抑制放射性核種污染擴散,並足以影響低放 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三、地表或地下水文條件足以影響低放處置設施安全之地區。

四、高人口密度之地區。

五、其他依法不得開發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