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9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據半年之料帳紀錄 填具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實 施盤點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