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子保防物料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 鈾或含鈾之物料 (含鈾之礦物僅指含有鈾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 以上者) 。 (二) 鈽或含鈽之物料。 (三) 釷或含釷之物料 (含釷之礦物僅指含有釷之成分重量比在萬分之五 以上者) 。 (四) 氘或含氘之物料。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有效公斤:指鈾 (包括濃縮鈾、天然鈾或耗乏鈾) 、鈽或釷按下列方 法計算所得之重量。 (一) 對於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 之鈾重量與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平方之乘積。 (二) 對於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在千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一之鈾,係 以公斤為單位的鈾重量乘以萬分之一。 (三) 對於鈾二三五同位素重量比未滿千分之五之鈾,係以公斤為單位之 鈾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四) 對於鈾二三三,其有效公斤計算方法與鈾二三五相同。 (五) 對於鈽,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鈽重量。 (六) 對於釷,係以公斤為單位之釷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三、核子保防設施指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 研究用、動力用或其他核子反應器設施。 (二)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貯存 或最終處置設施。 (三) 任何存有一有效公斤以上核子保防物料之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