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16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指派之檢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偵測時,應攜帶證明文 件,始得進入各核子保防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執行核子保防 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