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92 年 09 月 10 日)
第12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物料之國際移轉,應於預定移轉日六星期以前,依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移轉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