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8 月 27 日)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 境生態之虞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品質保證方案之執行有嚴重缺陷,對除役工程品質產生重大影響。
二、現場作業與除役計畫之承諾有重大差異,且影響環境或輻射安全。
三、經評估相關文件、資料、紀錄或檢查結果,顯示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 役無法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四、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對現場作業有不良影響。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發布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