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8 月 27 日)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 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加環境輻射之虞。

二、增加除役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之虞。

三、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量之虞。

四、發現除役計畫中有未涵蓋安全問題之虞。

五、除役作業之完成時程變更。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