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9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

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 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