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6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 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 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