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33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擬訂之監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場址保安作業。

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四、品質保證方案。

五、紀錄及檔案管理。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