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32條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擬訂之封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地表設施拆除與除污作業程序。

三、開挖地區之回填作業。

四、場址封閉後之穩定化作業。

五、長期安全性評估。

六、封閉後事故分析與應變作業。

七、品質保證方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