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31條
前條第四款所稱異常或緊急事件,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對設施運轉安全造成實質影響或嚴重阻礙運 轉人員安全運轉。

二、設施運轉時發生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曾分析之狀況、超出設計基準之狀 況或運轉與緊急操作程序書未涵蓋之狀況,而可能影響安全。

三、人員受放射性污染且須送至設施外就醫。

四、人員輻射劑量或設施排放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超過游離輻射防 護法之規定。

五、放射性廢棄物在吊卸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六、放射性廢棄物遺失、遭竊或受破壞。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