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28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及換照安全評估報告。必要時,主管機 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