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25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重量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 設施如下:

一、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原料生產設施,每批次產量中鈾、釷之總重量在 十公斤以下者。

二、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每批次產量中鈾-二三五在一百 公克以下,鈽、鈾-二三三在十五公克以下者。

三、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其貯存之鈾、釷在一有效公斤以 下者。

四、研究或實驗用之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其貯存之鈾在一有效公斤以下, 且未含用過核子燃料、鈽及鈾-二三三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有效公斤,指鈾或釷按下列方法計算所得之重量 :

一、含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重量比在百分之一以上之鈾,以公斤為單 位之鈾重量與鈾-二三三、鈾-二三五重量比平方之乘積。

二、含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重量比在千分之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一之鈾 ,以公斤為單位之鈾重量乘以萬分之一。

三、含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重量比未滿千分之五之鈾,以公斤為單位 之鈾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

四、釷,以公斤為單位之釷重量乘以十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