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21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料帳紀錄,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 月三十一日以前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盤點存量, 並於一個月內報送料帳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