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20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綜合概述。

二、除役目標及工作時程。

三、除污方式及放射性廢棄物減量措施。

四、除役廢棄物之類別、特性、數量、處理、運送及貯存。

五、輻射劑量評估及輻射防護措施。

六、環境輻射監測。

七、人員訓練。

八、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料帳管理。

九、廠房或土地再利用規劃。

十、品質保證方案。

十一、意外事件應變方案。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除役計畫,應載明前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