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7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於興建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 虞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現設計有重大缺陷或涉及前條各款之事項,而未經適當評估解決。

二、現場作業與安全分析報告之內容有重大差異,而影響安全功能。

三、品質保證方案之執行有嚴重缺陷,對現場工程品質有重大影響。

四、發生重大意外事件,對現場作業有不良影響。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