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增安全問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事故之機率增高、事故後果之嚴重性增高或重要安全設備失效之 機率高於安全分析報告之估計。

二、可能發生安全分析報告未曾分析之事故。

三、安全餘裕降低。